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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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通化市位于吉林省南部,地处东经125°10′–126°44’,北纬40°52′–43°3’之间。东接白山市,西邻辽宁省的铁岭市、丹东市,南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慈江道隔鸭绿江相望,北连辽源市、吉林市。南北长238公里,东西宽108公里。全境幅员15,195平方公里。6000多年前,通化就有人类生息繁衍。这里是东北少数民族政权高句丽王国和满清贵族的发祥地,是高句丽文化、满族萨满文化的发源地。高句丽王国在这里设都425年,留存大量珍贵文物和文化遗址。全市各种文化遗址300多处,有4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,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。万发遗址是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。通化市历史悠久,古称东边。早在元朝中叶就有这个名字。距通化郊区发现的多处新石器时代遗址证明,这个地方在远古时期就有人类生息。大抵在周秦以前,东北最古老的肃慎族就在这里活动。汉武帝元封四年(公元前114年)设辽东四郡,通化包括在西部的真番郡内。清朝统治中国后,为维护封建统治,把通化当作祖宗发祥之地,以保护祖宗陵寝为借口,于康熙十六年发布禁令,把通化地区封禁起来。从那时起,这里就没有了人烟。直到光绪三年(1877年)清政府才开放了一部分禁地,同时根据现在浑江的原名佟佳江的满语译音,改东边为通化,正式在通化设县治。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,伪满州国建立伪通化省。1942年设通化市。1985年升为地级市,1992年通化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边境城市。